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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3〕60号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房产)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徐圩新区规建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通知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以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供水、供电、供气等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独立使用、项目(小区)周边的道路及出入口方便使用以及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周围界线。

3.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事先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4.相邻二个以上物业区域(含住宅),经原区域全体业主间协调一致,并经规划部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5.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公园、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住宅楼宇具有独立供电、供水、道路等共用设施设备,并具有独立管理条件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6.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社区建设等因素,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

7.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周围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情况、区域出入口数量及位置、与周边物业的分隔方式、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8.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综合考虑规划设计方案及共用设施设备、公共活动场所等因素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9.新建物业出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方案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招投标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

10.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尚未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不及时按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其限期备案,经要求仍不及时备案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连云港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连房[2009]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12月3日